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局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谨慎客观的原则,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独立董事对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局
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同比例担保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
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同比例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查询相关资料获悉,山东康力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状况稳定,具
有一定的偿债能力,并向公司提供了反担保措施,本公司按持股比例为其提供
同比例担保,总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公平、对等。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事项。
特此意见。
章卫东、张华、王焕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