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
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作为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诺力股份”)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注销公司已回购股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回购的股份将满三年,对此部分股份进行注销,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
展战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
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
法律法规及《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拟注销公司已回购
股份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二、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因拟注销公司已回购股份导致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
事项的决策过程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为此,我们同意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裕龙 谭建荣 陆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