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力远: 科力远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3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04-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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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
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遵照第一条规定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由 5-11 名董事组成,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
  第五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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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的事项;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
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的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等事项的权限范围如下:
  (一)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2%以上、20%以下比例的新技术或新产品的开
发、研制投资项目。
  (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2%以上、20%以下比例的对外投资。
  (三) 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2%以上、
  (四) 收购、出售资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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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的总资产的 10%以上、20%以下。
经审计的净利润的 10%以上、40%以下。若无法计算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利润,则本项不适用;
若收购出售、资产系整体企业的部分所有者权益,则收购、出售资产的利润以与这部分产权
相关利润计算。
的 10%以上 40%以下。
  (五) 关联交易涉及的金额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
的净资产的 1%以上、5%以下。
相对数字占 1%以上、5%以下。
上、100 万元以下。
  (六)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应由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时,除应当取得董事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七)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由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决定财务资助交易事项时,除应当取
得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八)其他类型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50%以下;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50%以下;
上、5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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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50%以下;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50%以下。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条前款所规定的各个事项达到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第三章 董事会的提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
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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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
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
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
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 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第十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
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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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
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
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
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
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五章 董事会的召开与表决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
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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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
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
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
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
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
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五条 议案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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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
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
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
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
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
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
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
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
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
不予统计。
  第二十九条   决议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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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本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
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
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
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
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
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
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
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
财务数据均已确定)
        。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
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四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
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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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五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
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根据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
  第三十七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
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
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
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10-
  第四十条 会议档案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
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
                       “以上”
                          、“以下”,均包括本数;
                                     “低于”、
“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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