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84 证券简称:珠江股份 编号:2023-033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539,635,610.57 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按照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 2021 年 4 月 3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 3,749,543.90 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待生效的一审判决,如原、被
告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判决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于 2023 年
书》
,案件编号为(2022)粤 01 民初 301 号,现将相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院决定受理公司诉广州中侨置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中侨”
或“被告”)合同纠纷案,其中,广州市穗芳鸿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案件第三
人。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披露《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2022-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中侨置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广州市穗芳鸿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二)原告诉讼请求
告对第三人的股权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债权本息(以下简称“投资总额本息”)
后未能足额清偿原告投资总额本息的差额部分(以下简称“抵偿差额”)共计
用利息(暂计至 2022 年 1 月 20 日为 18,732,101.13 元);
上述第 1 项、第 2 项诉讼请求合计 562,810,593.43 元;
二、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
定》第一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
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抵偿差额 539,635,610.57 元
及利息(以 539,635,610.57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 2021 年 4 月 3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3,749,543.90 元;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855,852.97 元,由原告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中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待生效的一审判决,如原、被告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判
决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以最终审计
结果为准。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珠江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