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翰通: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4-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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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大厦 C 座 8 层
 邮编:100020
 电话:(010)85328000
 传真:(010)65323768
 网址:http://www.longanlaw.com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市
隆安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本所詹丽娜律师、谷红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所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登记证明
等相关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提供给本所
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有效的,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
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
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本法律意见书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发布了《北京映翰通网络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股
东大会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日
期和投票时间、投票程序、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
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3 日 9:15-9:25,
月 3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经核查,现场(含通讯)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0 名,代表 17,562,
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资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
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3 名,代表 3,264,289 股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091%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
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 13 名,代表 20,826,82
  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事宜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
载明的议案完全一致,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股东大会通知》和《北京映翰通
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中列明的议案,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也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涉及回避表决事项,关联股东李明、李红雨、李烨
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204,213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32,95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涉及回避表决事项,关联股东李明、李红雨、李烨
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204,213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32,95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涉及回避表决事项,关联股东李明、李红雨、李烨
华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204,213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32,95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及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审议议案表决方
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议案、所做出的决议均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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