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了解相关情况后,现对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及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与沈阳中科奥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及物业管理服务事
项,能将公司闲置房产继续合理利用,提高公司资产的使用效率,公司向关联方
租赁房屋系正常的商业行为,该关联交易定价是经双方充分协商确定,遵循公平、
公正、公允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
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时,表
决程序及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
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交易价格正常公允,我们对该项关联交易表示同意。
独立董事:房华 王宇航 朱香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