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事前认可的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
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及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在
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关于该等事项的报告后,我们认为:
本次关联交易的发生主要是为了将公司闲置房产继续合理利用,提高公司资
产的使用效率,该项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
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房华 王宇航 朱香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