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等法律法规、《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认真审
阅相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购买设备、租赁厂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在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公司
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金亚东先生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
合法、合规,符合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定价遵循
市场化及公允性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其实施符合公司发展需求,符合公司
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