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第三届董事会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根据钟宇先生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钟宇先生具备了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钟宇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曹承宝 范尧明 张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