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柏特: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4-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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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167       证券简称:利柏特           公告编号:2023-023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
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以下简称《准
则解释 15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 16 号》)
的相关规定变更了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准则解释 15 号》(财会[2021]35 号),
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亏损合同
的判断”的规定。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准则解释 16 号》(财会[2022]31 号),
公司自 2022 年 11 月 30 日起执行其中“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
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
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 15 号》和《准则
解释 16 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 15 号》和《准则解
释 16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
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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