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作为天津滨海能源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海顺印业与控股股
东签订借款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控股子公司天津海顺印业包装有限公司(简称“海顺印业”)
拟向控股股东旭阳控股有限公司借款事项进行了充分了解,对本事项涉及
的相关资料予以核查,借款利率定价是双方根据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的,
遵循了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冼国明、樊登义、李胜楠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
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公司共有董事 9 名,实际出席会议董
事 8 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海顺印业与控股股东签订借款协议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对上述议案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决议表决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旭阳控股有限公司(简
称“旭阳控股”)为公司控股股东,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天津海顺印业包装有限公司(简称“海顺印业”)与旭阳控股进行的交易
属于关联交易。
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中关联董事李庆华先生、苑希现
先生、张建国先生已回避表决,其他 5 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了上述
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交易的公平性
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利率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于借款
协议签署时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执行,按照公平公允的原则进
行。
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海顺印业与控股股东旭阳控股签订借款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冼国明、樊登义、李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