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仔食品: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第十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认可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4-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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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仔细阅读了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材料,审慎地对公司提供的资料作了分析,现就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
励对象为目前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人员(不包括独立董
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
价格、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
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
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
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
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并同意将《劲仔食品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
至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及净利润
增长率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
盈利能力的重要标志,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
激励计划设定了具有一定科学合理性的考核指标,有利于激发和调动激励对象的
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格的绩效考核指标,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
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
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相关议案并提交至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于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各独立董事签字:
   刘纳新        陈慧敏           陈嘉瑶
                    签署日期:   2023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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