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通过仔细核对公司财务报表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
本报告期,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杭萧 2022 年进行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江西公司为其个人股东陆拥军代缴纳个人所得税 93 万余元,陆拥军已于 2023 年
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名):
罗 金 明 王 红 雯 周 永 亮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 2022 年度的对外担
保情况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经营发展需要,对其担保风险可控,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我们未发现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有其他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报告期
内亦无任何形式的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对外担保,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
要的审议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担保、逾期担保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名):
罗 金 明 王 红 雯 周 永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