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星光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4-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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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见证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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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编号:CTP67836
致: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或“我方”)惠承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
委托,指派尤德卫律师、赵俊峰律师参加贵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见
证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
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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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手续时向贵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本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其代理人)自行
负责。
   本见证意见书仅供见证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见证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见证意见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
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与广
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于继续开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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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池业务的议案》《关于继续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上
述议案需提交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事项的公告情况:2023 年 3 月 2 日,贵司通过《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
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向
全体股东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会议
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人员、投
票方式、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 15:30 在佛山市禅城区华宝南路
王佳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现场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
董事李程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3 月 31 日上午 9:15—9:25,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3 月 31 日 9:15—15:00。经查验,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通知》所载内容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
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通知》所载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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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与《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议并召集,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和网络出席的股东共 2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146,159,2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321%。具体情
况如下: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查验出席凭证,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 8 名,代表股份 136,257,05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0311%。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9,902,20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601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26 人,代表股份 11,356,087 股,占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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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股份的 1.83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
份 1,453,8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35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
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9,902,20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601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上述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除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上述议案 2 和议案 3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佛山电器照明股
份有限公司、佛山市西格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需对议案 2 和议案 3 回避
表决,不接受其他股东对相关议案的委托投票。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贵司已依法公告的《通知》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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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不存在修改原有的会议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通知》
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
计票和监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并依法公布了表决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与《通
知》所载时间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就
本次议案的表决结果统计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45,915,4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68%;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112,2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8531%;反对 243,8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2.146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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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 13,071,2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747%;
弃权 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352%。关联股东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西
格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087,9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391%;反对 263,4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2.3195%;弃权 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4%。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721,7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630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关联股东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西格玛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738,4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609%;反对 617,66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5.439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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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 145,891,1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66%;
反对 263,4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02%;弃权 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087,9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391%;反对 263,4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2.3195%;弃权 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4%。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5,538,3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16%;
弃权 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735,2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328%;反对 616,16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5.4258%;弃权 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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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4%。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
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亦均具备合法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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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的签字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邓传远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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