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49 证券简称:国星光电 公告编号:2023-014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案,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3 月 31 日(星期五)下午 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3 年 3 月 3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
上午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李程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共 29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146,159,2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321%。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36,257,0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31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902,20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11%。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 2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11,356,0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453,88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235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9,902,20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6011%。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尤德卫律师、赵俊峰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45,915,45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112,2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7.8531%;反对 243,8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3,071,2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901%;
反对 263,4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747%;弃权 4,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2%。关
联股东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西格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就本议案回
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087,9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7.6391%;反对 263,4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4%。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2,721,70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3696%;
反对 617,6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6304%;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关联股东佛山
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西格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就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738,4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4.5609%;反对 617,66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45,891,15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087,97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7.6391%;反对 263,40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4%。
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45,538,39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735,2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4.5328%;反对 616,16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4%。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委派了尤德卫律师、赵俊峰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
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亦均具备合法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
特此公告。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