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丰控股: 关于控股股东向其全资子公司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4-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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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52       证券简称:顺丰控股        公告编号:2023-028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向其全资子公司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控股股东深圳明德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控股”)与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玮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深圳玮顺”)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明德控股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深
圳玮顺转让其持有的顺丰控股无限售流通股 100,000,000 股,占截至《股份转让协议》签署
之日顺丰控股股份总数 2.04%。本次股份转让为公司控股股东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转让,
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尚存在不
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协议转让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明德控股的通知,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明德
控股与其全资子公司深圳玮顺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明德控股拟通过协议转
让方式将其直接持有的顺丰控股无限售流通股 100,000,000 股,以 49.68 元/股的
价格,转让给深圳玮顺。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前后,明德控股及深圳玮顺的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明德控股注 1       2,676,927,139      54.68%   2,576,927,139      52.64%
    深圳玮顺                     0       0.00%     100,000,000       2.04%
      合计          2,676,927,139      54.68%   2,676,927,139      54.68%
注 1:上表明德控股的持股数量,包括其直接持股以及通过因发行可交换债券而开立的担保及信托专户“明
德控股-华泰联合证券-21 明德 EB 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间接持股 200,000,000 股。
   深圳玮顺为明德控股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协议转让后明德控股控制的顺丰控
股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
二、交易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
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
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二)受让方
华南转运中心综合楼八层
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转让双方
  甲方(转让方):明德控股
  乙方(受让方):深圳玮顺
  (二)转让标的
  明德控股持有的顺丰控股 100,00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截至《股份转让
协议》签署之日顺丰控股股份总数 2.04%。
  (三)转让价格及价款
  双方一致同意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顺丰控股股票在二
级市场的收盘价作为本次股份转让对价的定价依据。双方约定股份转让价格为人
民币 49.68 元/股,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 496,800 万元人民币。
  (四)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足或被乙方豁免的 30 个工作日内或双方其他协商一致的时间内选择:
  (1)要求乙方向甲方的银行账户支付受让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
  (2)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支付方式。
前提(该等条件亦可由乙方自行决定全部或部分豁免):
  (1)双方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相关部门(如涉及)就本次股份
转让出具的确认意见书;
  (2)甲方、乙方已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或其他
相关部门(如涉及)提交符合要求的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申请文件,且标的股份
过户已经登记至乙方名下;
  (3)甲方已向乙方发出由其签署的付款通知书。
  (五)税费承担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股份转让所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双方应按照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除各项税费外,就本次股份转让及准备、订立及履
行《股份转让协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涉及),亦由双方各自承担。
  (六)违约责任
  如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股份转让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
方的经济损失。
  四、其他说明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亦不存在违反股东尚在履行的相
关承诺的情况。
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交易能否最
终实施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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