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辉安防: 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4-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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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见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作为公司监事会,我
们认真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恒
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
     一、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
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四)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
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
意见
  (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
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激励计划规范运行,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
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力,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
目的,能够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
价值分配体系。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监事会对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
公司,下同) 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
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内部系统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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