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柏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04月)

证券之星 2023-04-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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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议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二 0 二三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建立和健全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完善内部控制程序,促进董
事会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厦
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
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2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协调、监督和核查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3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半数以上的为独立董
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4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以下
简称“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产生。
  第5条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或不
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为履行职务;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既
未履行职务,也不指定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的,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
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为履行职务。代为
履行召集、主持职务的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且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6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7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
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委员如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
足委员。
  第8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及日常工作联络等
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9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监督;
  (五) 配合公司监事会进行审计活动;
  (六) 对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理财投资等业务进行审核;
  (七) 对公司担保、融资、借款及对外捐赠等事项进行审核;
  (八) 监督及评价公司法治建设开展情况;
  (九)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10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本
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11条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董事会不得对审计委员会
的建议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12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13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14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每半年召开 1 次。除定期会议外,经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的委员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未达到半数以上的非主任委员提
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主任委员自收到提议后 10 内决定是否召开临时会议。
  第15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特
别紧急情况下,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16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及其他高
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17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
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
  第18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以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
出,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19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在发
出会议通知时,应附上内容完整的议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20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公
司董事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21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只能委
托独立董事委员,委托非独立董事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22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
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23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
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七)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24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
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
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25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
表决。
  第26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27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28条 审计委员会表决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
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
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
的,视为弃权。
  第29条 在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委员的表
决票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
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办公室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
工作日之前,通知委员表决结果。委员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
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30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即形成审计委员会决
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
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委员在会议决议(或传真件)上签字
后生效。
  第31条 审计委员会应最迟于会议决议产生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
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备。
  第32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由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其他委
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
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主任委员或其
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33条 审计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34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35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
议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36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尚未经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开前,与会委员和会
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37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38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
                 、“内”均包含本数。
  第39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修订而产生本工作细则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40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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