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关联担保事项
经审慎核查后,我们认为:本次关联担保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议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本次关联担保系公司根据参股公司发展及合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情况形
成的担保,公司按股权比例为其贷款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
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
关联担保事项。同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将持续关注合资项目进展情况。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鹭华、任力、涂连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