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关联担保事项
关于为参股公司浙江伟明盛青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明盛青”)
提供关联担保事项,召开董事会审议该事项之前,公司向我们提交了与该事项有
关的资料,我们认真查阅和审议了所提供的资料,并就相关事宜与公司董事会、
管理层进行了深入的询问与探讨。
我们认为:公司副总裁邹亚鹏先生、副总裁熊波先生担任伟明盛青的董事,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伟明盛青为公司关联方,本次担保
构成关联担保。伟明盛青经营情况稳定,公司按股权比例为其贷款提供担保风险
可控,该担保不会对公司资产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的影响,亦不会对公
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鹭华、任力、涂连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