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通股份: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4-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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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09    证券简称:兴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9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
         免于发出要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兴通海运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认购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陈
其龙。本次发行前,陈其龙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兴明、陈其德、陈其凤)合计持
有公司 34.56%的股份,陈其龙拟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
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
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四)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投资者均可以免
于发出要约。
  据此,公司与陈其龙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本次发
行结束后,若陈其龙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认购完成后的持股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
二个月内,增持幅度不超过 2%(即:陈其龙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
的持股比例-陈其龙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则陈其龙
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若陈其龙及其一
致行动人在认购完成后的持股比例较本次发行之前十二个月内,增持幅度超过
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的持股比例>2%),陈其龙承诺认购的公司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待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
东批准后,陈其龙在本次发行中取得公司向其发行新股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对于豁免要约收购的相关政策有不同安排或变化的,则按照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政策安排或变化执行。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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