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议,并发表如
下意见:
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简称“信永中和”)
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在 2022 年度为公司提供服务期
间,遵循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谨慎勤勉地完成了各项审
计任务。
二、信永中和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能够满足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工作要求。
三、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
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唐国琼 吴 越 盛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