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79 证券简称:中坚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6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3月31日(星期五)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3月31日(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上午9:15-9:25、9:30
-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会议室。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6,389,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32,000,000 股的 50.2949%。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6,33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2500%;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9,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德恒上
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 66,389,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波、龙文杰律师见证并出具了结论性
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