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士科技: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4-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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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
意见。
  一、关于 2022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经过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地
了解和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认为该预案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
利润的百分之十五,且连续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拟定的现金分红预案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
产生不良影响,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三、关于 2022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未发生关联交易,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
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关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内部控制等相关文
件,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及运行情况。
  五、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对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投资管理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不超过 160,000.00 万元。
  六、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从事公司审计工
作中尽职尽责,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公司会计报表审计工
作,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的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
见,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
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蔡敬侠、邱大梁、曾斌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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