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的规定,我们作为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是公司根
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项目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的
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调整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
创
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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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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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议 叶邦银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