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医药: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3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4-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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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3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
秘书工作的监督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第一医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是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
作部门。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五条   若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则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
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限
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 3 年受到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
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
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
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
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股票上市规则》
                                《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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