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琪酵母: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3-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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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98   证券简称:安琪酵母   临 2023-023 号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可申请对677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解
除限售股票2,662,400股,为获授股票总数的33%,占目前公
司总股本的0.31%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
不存在差异
  ●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
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国有
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央企业
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实施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15 日,授予股票
通股股票,授予价格 24.3 元/股,授予人数 734 人,包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管理骨干。
  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包括授予后的 24 个月限售期和 36
个月解除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在限售期过后,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
根据业绩考核情况在 36 个月内分三期解除限售,解除限售
的比例分别为 33%、33%、34%。
  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
次可申请对 677 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股
票 2,662,400 股,为获授股票总数的 33%,占目前公司总股
本的 0.31%。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
息披露情况
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团转发的《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鄂国资考分[2021]7 号),原
则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
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
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接
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3 月 4 日,公司披露
了《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
公告》。
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
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
议案》和《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独
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
首次授予的 878 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
程中,有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
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 5 万股,因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
票实际授予对象为 734 人,实际授予数量为 878 万股。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7 日披露的《关于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
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
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
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
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成就说明
  (一)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公司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于 2021 年 5 月 6 日
完成登记,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自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为限售
期,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为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至 2023 年 5 月 6 日,激励计划第一个解
锁期已达到。
  (二)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
售符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订稿)》(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规
定。
       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计报告;                   除限售条件。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足解除限售条件。
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 率 38.00%, 行 业 平 均 水 平
下表所示:                              29.61%,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 57.93%,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0 年 净 资 产 现 金 回报率   行业平均水平 25.50%,高于行
            ( EOE ) 不 低 于 26% ; 以   业平均水平;2020 年主营业务
            数,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产负债率 42.74%。
            低于 50%,且上述两个指标均
            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以
            均值为基数,2020 主营业务
            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2020
            年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45%。
  注:(1)上述业绩指标 EOE=EBITDA/平均
净资产,是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
性指标,其中 EBITDA 为扣除所得税、利息支出、
折旧与摊销之前的利润总额。(2)2017-2019
年业绩均值是指 2017 年-2019 年归属于母公司
净利润的平均值。(3)在计算 EOE、净利润增
长率时,采用剔除本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
属于上市公司母公司的净利润为核算口径。(4)
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股权融资、重
大资产重组行为,则在计算 EOE 时剔除该等行
为产生的净资产及净利润增加值的影响。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20 年限制 考核结果情况如下: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1.股权激励授予的 734 名
及公司内部发布的对各类激励对象的考核办法 激励对象中有 57 人因离职、调
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当 动、当选监事等原因不再符合
年度的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 激励条件;
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             2.677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
售额度。                            果为“合格”,当期解除限售
  不同的考核评价结果对应不同的绩效考核 标准系数为 1.0,具体考核名
系数:                             单详见附件。
     考核评价结果   合格        不合格
      标准系数    1          0
     综上所述,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一个限售期各项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满足公司《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现可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
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激励对象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677 人,可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662,400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的 0.31%:
                              已获授的限   本次可解锁   本次解锁数量占
序号     姓名          职务
                              制性股票数   限制性股票   已获授限制性股
                          量(股)        数量(股)       票数的比例(%)
           合计             8,100,000   2,662,400     33%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等的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考核合格,且符合公司业绩指
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合
法、有效,同意公司在后续规定时间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677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
象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事宜。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0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公司及本次可解除限售的677名激励对象各项考核指标均已
达成,且均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不得
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拟为 677 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
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进行了核查,同意本次解除限售。监事会
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及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677 名激励
对象考核期内各项考核指标均已达成,且均未发生《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
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已经成就,且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必要程序,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公司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
应手续。
  (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经公司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意见;
(四)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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