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关于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编:51803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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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 义 --------------------------------------------------------------------------------------------- 2
第一节 律 师 声 明 --------------------------------------------------------------------------3
第二节 正 文 --------------------------------------------------------------------------------- 5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 5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 6
三、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 6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 7
五、结论性意见 --------------------------------------------------------------------------------- 8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 指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
限制性股票 指
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公司及
激励对象 指 子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骨干员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
励的其他人员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
本次授予 指
项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授予日 指
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
授予价格 指
公司股份的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
《监管指南 4 号》 指
露》
《公司章程》 指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划(草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经办律师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参与本激励计划的经办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3)第 031 号
致: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信达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
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 师 声 明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
头证言,并且提供予信达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
名、印章均为真实,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
件均与原件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并
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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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事项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
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
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人士出具的证
明或说明文件,以及政府部门网站的检索信息发表意见。
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
义或曲解,信达有权对被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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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定性意见,同意本次授予相关事项。
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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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相关事
项已经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监管指南4号》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公司应在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
完成公告。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已授
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174名,本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8.71万股,授予价格为30元/股。
根据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
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已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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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等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就前述
事项出具了肯定性的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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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公司出具的声明、激励对象出具的承诺书,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满足上述授予条件。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已满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
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
及授予价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
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