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57 证券简称:ST 起步 公告编号:2023-014
债券代码:113576 债券简称:起步转债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 年 4 月 7 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3 年 4 月 10 日
?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 2023 年 4 月 10 日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公开发行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起步转债”)将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开始支付自 2022
年 4 月 10 日至 2023 年 4 月 9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起步股份有
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
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 50,855.55 万元。
第五年 2.50%、第六年 3.00%。
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
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
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
首日,即 2020 年 4 月 10 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
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
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
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起步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10.95 元/股调整为 10.55 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0 年 6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起步转债”转股价格
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50)。
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0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6 年 4 月
不另计息))。
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BBB-。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本次可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
为 2022 年 4 月 10 日至 2023 年 4 月 9 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1.20%(含
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1.20 元人民币(含税)。在
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份的可转债不享受本期及以
后计息年度利息。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发放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约定,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
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 年 4 月 7 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3 年 4 月 10 日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3 年 4 月 10 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3 年 4 月 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起步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公司已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
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可转债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可转债兑息资
金划入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
终止委托代理可转债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
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利息足额
划付至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
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
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
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1.20 元人
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 0.96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
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
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
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20 元人民币(含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
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
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
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
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仁皇山街道 555 号湖盛大厦 11 楼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2-2693037
联系邮箱:abckids@qbabc.com.cn
(二)保荐机构暨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联系人:吴时迪、邓艳
联系电话:0755-83268152
(三)托管人(证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特此公告。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