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4-35F
电话:(0551)62631164 传真:(0551)6262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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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3 第 00648 号
致: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军、吕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作为公司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
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就公司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与声明: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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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所
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简述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
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任何异议或不良反馈。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监
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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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
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1 年 11 月 18 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2021 年 12 月 10 日,公司
董事会披露了《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1-042)。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
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
立意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发表了同意意见。该议案已经于 2022
年 9 月 1 日召开的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 202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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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
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
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
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
“第
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中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中 5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的 9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
格,故前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90,200 股需进行回购注销;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15.06154 元/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年年度权益分派,则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司对上述 90,200 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的
实施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该等程序合法、合规,相关决议内容合法、
有效。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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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确认及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注销基本情况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
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中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的、主动辞职或
被动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中 5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的 9 名激励对象符合“激励对象离职”
的情况,故上述激励对象被董事会认定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需对上述激
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二)回购注销的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前述首次授予部分中 5 名激励对象、预留
授予部分中的 9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90,200 股,
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0102%。
(三)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及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15.06154 元/股,本次预留授予部分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11.88 元/股,用于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
按照《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
销原则”的相关规定,在回购注销期间内,若公司进行了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
则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情况为:首次授
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14.36154 元/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为 11.18 元/股;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合计为 1,20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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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四)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股票并注销后,公司的股份总数将减少 90,200 股。本次回购注销
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
时,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经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
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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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在合肥市签字盖章。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卢贤榕 李 军
吕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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