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比特: 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3-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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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三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比特”)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就公司
修订《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已得到吉比特如下保证:吉比特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
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
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本所仅就公司《激励计划》修订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激励计
划》修订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
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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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
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激励计划》修订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吉比特《激励计划》修订事宜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其他材料一同申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修订的内容
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对可行权日等相关内容进行如下修订:
  修订前:
  第七章 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
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修订后:
  第七章 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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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
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对上述不得行权期间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权时应当以修订后的相关规定为准。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不涉及其他修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修订不存在导致加速行权及降低授予价
格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修订的内容合法、
有效,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修订程序
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
见。
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法>的议案》等议案。
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修订已经
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取得了独立董事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激励计划的修
订取得了必要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
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修订不存在导致加速行权及降低授予
价格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修订的内容合法、有效,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次激励计划的修订已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取得了独立董事同意的独立
意见,本次激励计划的修订取得了必要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管理
办法》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党江舟                                   金    剑
                                      ____________________
                                            吕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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