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三年三月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比特”或“上市公司”、“公司”)本次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
财务顾问”),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吉比特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
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吉比特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独立财务顾问承诺: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
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
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吉比特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
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
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公司目前执行的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会计政策、
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
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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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
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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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公司、上市公司、吉比特 指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
指
划、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 计划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吉比特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内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
股票期权 指
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子公司)
激励对象 指
董事、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
授权日 指
日
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
有效期 指
之日止
股票期权授权完成登记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
等待期 指
时间段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
行权价格 指
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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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吉比特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
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股权激励
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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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实施了激励计划,并进行了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期权授
予。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2 日、2020 年 11 月 3 日、2020 年 11 月 10 日、2020
年 11 月 19 日、2020 年 12 月 3 日、2020 年 12 月 18 日、2020 年 12 月 30 日披露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及附件。
整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数量,批准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期权第一
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进行行权。2022 年 5 月 20 日,
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同意调整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详见公司
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2021 年 11 月 29 日、2022 年 5 月 21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
日报》的相关公告及附件。
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将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395.09 元/股调整为 379.09 元/股。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及附件。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
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
务所出具了《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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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行权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整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注销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其中,因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4.00 元(含税),董事
会同意将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379.09 元/股调整为
(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的
相关公告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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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内容
《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的不得行权期间参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期间要求进行设定。2022 年 1 月 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 年修
订)》,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进行
了调整。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前述新规,对《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的可行权日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
下:
修订前:
第七章 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
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修订后:
第七章 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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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对上述不得行权
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权时应当以修订后的相关规定为
准。
除上述内容的修订外,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不变。《公司 2020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修订稿)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及《厦门吉比特网络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与上述表述相关的部
分内容已做出同步修订,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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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吉比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内容
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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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厦门吉比特网络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