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上海海顺
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顺新材”、“上市公司”或“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对公司使
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在控制风险和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公司通过对闲置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
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投资额度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5 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可循
环滚动使用。
(三)投资期限
现金管理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四)投资品种
本次现金管理拟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稳健的理财产品
(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
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发行的理财产品、资管计划、结
构性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国债逆回购、证券公司收益凭证、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五)资金来源
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六)实施方式
投资产品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购买,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
围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财务部为
具体经办部门。
(七)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使用暂
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进展和执行情况进行披露。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此类投资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期投资的实际收益无法预期。
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提前终止风险、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其他风险等。
(二)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署相关合同,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财务部为具体经办部门。财务部
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关于投资理财的决议等
情况,对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
审核和风险评估。
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
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报告。
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使用暂时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
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进行
适度的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和安全性高、流动性强、风险较低的理财产品投资,
有利于提高公司暂时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资金收益,为公司及
全体股东带来更多的投资收益。
四、履行的审批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
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稳健
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以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
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
情况下,使用不超过 5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增加公司资金
收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
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资金使用效率,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超过 5 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
施,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
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中信证券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姚 奔 齐玉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