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下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切实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
稳定的良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规定及《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为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
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专人负责,回答
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将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
隔离,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
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
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事务
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
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一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
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公司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后应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第二十五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
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
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
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
第二节 接受调研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
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
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
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
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签署承诺书。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
规定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
规定执行。
第三节 互动易平台
第三十三条 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
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
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六章 投资者突发事件处理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
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
取下列措施:
(一)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 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
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 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
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
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负面报道涉及的
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十七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
采取下列措施:
(一) 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
进行动态公告。裁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 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
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 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
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
者的支持。
第三十八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
施:
(一) 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 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 投资者关系专职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
真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如果公司认为监
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
相关程序寻求救济;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后
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 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 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