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浦迈: 奥浦迈: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3-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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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
     (2022 年 1 月修订)以及《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立董事规则》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浦迈”
               )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严谨、负责的态
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综合考虑
了行业发展情况、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因素,并参照《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
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
  二、关于《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议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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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事项。
     三、关于《关于公司<202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为公司的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根据公司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 202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四、关于《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23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是结合目前经济环境、公司所处地区、行
业和规模等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的,有利于充分发挥董事的工作
积极性,符合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薪酬的事项。
     五、关于《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2022
年度,公司严格遵循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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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
  六、关于《关于续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
业准则,很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2022 年度为公司提供了良好
的审计服务,客观、真实、准确地反应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续聘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的财务
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下接签字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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