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淋电力: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3-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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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威海市泓淋电
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威海市泓淋电力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核了公司提交的
有关资料的基础上,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就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批程序合法,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
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益于维护全体
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二、
   《关于募集资金投资智能电源连接装置-泰国电源线生产基地(二期)建
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智能电源连接装置-泰国电源线生产基
地(二期)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审议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
关文件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
效,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
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公司资金状况,降低公司的财务
费用,不存在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同意《关
于募集资金投资智能电源连接装置-泰国电源线生产基地(二期)建设项目结项
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三、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
行贷款的事项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
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公司流动性需
求,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
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度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
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
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自有闲置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祥臣
  宋文山
  王友亭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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