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威海
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淋电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泓淋电力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
出具本核查意见。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787 号文)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9,728.00 万股,每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9.99 元。截至 2023 年 3 月 14 日止,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
众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股 票 9,728.00 万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97,720,545.15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容诚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3]518Z0040 号《验资报告》验证。公
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
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智能电源连接装置-泰国电源线生产基
地(二期)建设项目
总投资 69,886.05 69,886.05
三、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在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根据项目进
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根据《招股说明书》和容诚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
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
([2023]518Z0452 号),截至 2023 年 3 月 24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 35,237.26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募集资金投 募集资金承 已用自筹资金 拟置换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号 资总额 诺投资金额 先投入金额 额
电源线智能制造及产
能提升项目
威海电源线技术改造
项目
智能电源连接装置-泰
期)建设项目
特种线缆技术改造项
目
总投资 54,886.05 54,886.05 35,237.26 35,237.26
(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部分发
行费用,拟于本次一并置换。根据《招股说明书》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3]518Z0452 号),截
至 2023 年 3 月 24 日,本次募集资金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24,690.67
万元,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不含税发行费用金额为 852.19
万元,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不含税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852.19 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不含税)
合计 852.19
四、审议程序及意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35,237.26 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852.19 万元,
置换资金总额合计 36,089.45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
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
超过 6 个月,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批程序合法,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有益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四)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关于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容诚专字[2023]518Z0452 号),鉴证结论为:泓淋电力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泓淋电力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
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
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
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李亦中 刘冠中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