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
为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伟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2021 年及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中伟股份为参股公司
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参股公司 PT HengSheng New Energy Material Indonesia(以下简称“印
尼恒生”)基于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为切
实提高项目融资效率,由公司(或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下同)按持股比例提
供额度不超过 1,000 万美元的担保,担保期限不超过 3 年,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
本次对外担保事项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
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印尼恒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PT HengSheng New Energy Material Indonesia
注册号 2810210020834
成立日期 2021 年 10 月 28 日
注册资本 600 亿印尼卢比
Jalan Poros Bantaeng Bulukumba, Kelurahan/Desa Papanloe,Kecamatan
住所
Pajukukang, Kabupaten Bantaeng, Provinsi Sulawesi Selatan, Indonesia
中伟香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15%、SHENGWEI NEW ENERGY
股东结构 PTE.LTD.,持股 15%、PT HUADI INVESTMENT GROUP 持股 20%、海
南瑞赛可新能源有限公司持股 50%
印尼恒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总资产为 69,925.68 万元,净资产为 37,477.46 万元,2022 年度营业收
入为 0 万元,净利润为-231.71 万元。
公司及子公司与印尼恒生的其他股东均无关联关系。
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公司参股公司印尼恒生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期限、利
率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由公司按持股比例提供额度不超过 1,000 万美元的担保。
四、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参股公司印尼恒生基于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向银行等金
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公司按持股比例提供额度不超过 1,000 万美元的担保。
本次公司拟向参股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不超过 1,000 万美元,有利于支持参股
公司的发展,同时参股公司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本事项的审
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与会监事一致同意向参股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事
项。
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有利于项
目融资的顺利推进。该事项相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参股公司其他
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损害中小股东
权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日常业务开展。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为参股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有效对外担保累计金额
为 4,163,718.43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91.97%,占总资产的
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 97,200.00 万元。
公司上述担保均为上市公司体系母子公司之间担保,不存在为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担保,且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
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本
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担保。本次提供担保事项总体风险可控,不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
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董瑞超 贾光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