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86 证券简称:志特新材 公告编号:2023-009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志特新材”)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 61,403.3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获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543 号文同意注册。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或“登记
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
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
上发行的方式进行。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关资料可在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
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及发行数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总规模为人民币 61,403.30 万元,共计 614.033 万张。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四)可转债基本情况
第五年 2.40%,第六年 2.80%。
券面值的 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支付最后
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
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A、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
发行首日,即2023年3月31日(T日)。
B、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
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
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的规定确定。
C、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
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D、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41.08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
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
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等级为 A+。
(五)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申购日为 2023 年 3 月 31 日(T 日)。
(六)发行对象
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
通知》(深证上〔2022〕587 号)的相关要求。
(七)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志特转债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
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
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61,403.30 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包销。
本次可转债发行包销的基数为 61,403.30 万元。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
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总额的 30%时,国信证券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协商
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果中止
发行,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择机重启发行。
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
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
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
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志特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3 年 3 月 30 日,
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志特新材”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3.7465 元可
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 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 1 张
为一个申购单位。发行人现可参与本次发行优先配售的 A 股股本为 163,893,333
股,公司不存在回购事项涉及的待注销股份,即享有原股东优先配售权的股本总
数为 163,893,333 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
债上限总额约 6,140,263 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 99.9989%。
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380986”,配售
简称为“志特配债”,优先认购时间为 T 日(9:15-11:30,13:00-15:00)。每个
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 1 张(100 元),超出 1 张必须是 1 张的整数倍。原股东参
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
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
申购量获配志特转债;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按其
实际可优先认购总额获得配售。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原股东参与
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余
额网上申购部分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申购,申购代码为“370986”,
申购简称为“志特发债”。参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每个证券账户的最低申购数
量为 10 张(1,000 元),每 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 10 张的必须是 10 张的
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是 1 万张(100 万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
申购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31 日(T 日),在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
即 9:15-11:30,13:00-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
易日继续进行。
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各自具体的申购和持有可转债
数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
申购金额。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
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以下原则配售可转债。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网
上发行总量时,投资者按照其有效申购量认购;当网上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总
量时,按投资者摇号中签结果确定配售数量。中签率=(网上发行数量/网上有效
申购总量)×100%
配一个申购号,并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营业网点。
志特新材与主承销商将于 2023 年 4 月 3 日(T+1 日)公告本次发行的网上
发行中签率。
组织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 2023 年 4 月 4 日(T+2
日)公布中签结果。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志特转债的数量,每一中签号
码认购 10 张(1,000 元)。
网上投资者应根据 2023 年 4 月 4 日(T+2 日)公布的中签结果,确保其资
金账户在该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
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
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
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
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
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累计计算;投资者
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放弃认购次数
累计计算。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
(八)网上发行地点
全国所有与深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九)锁定期
本次发行的志特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志特转债上市首日
即可交易。
(十)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认购金额不足 6.14 亿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包销基数
为 6.14033 亿元,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
主承销商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
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
施。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主承销商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资者
认购金额不足的金额,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主承销
商和发行人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
重启发行。
(十一)上市安排
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申请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深交所上市,具体上市时
间将另行公告。
(十二)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 Q 的计算方式
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
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
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
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
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 0.01 元。
(十三)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
况,则发行人将按上述情况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累积调整(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转股价,n为该次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
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
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
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
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来制订。
(十四)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
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通过该修正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等
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
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
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五)赎回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面面值的115%
(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
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十六)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
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
给公司。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
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
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以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
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
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
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
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
售权。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
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被视
作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
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
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 15、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七)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
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
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八)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日期 交易日 事项
T-2 日
周三 公告》《发行公告》《网上路演公告》
T-1 日
周四 2、网上路演
T日 3、原股东优先配售(缴付足额资金)
周五
T+1 日
周一 2、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T+2 日 2、网上申购中签缴款(投资者确保资金账户在 T+2 日
周二
日终有足额的可转债认购资金)
T+3 日
周四 包销金额
T+4 日 披露发行结果公告
周五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
件影响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办公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广昌工业园区
电话:0760-85211462
联系人:温玲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33 楼
电话:0755-82133012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之盖章页)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之盖章页)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