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其持有的山东中
润集团淄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置业”)100%股权、济南兴瑞商业运
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兴瑞”)100%股权,与深圳马维钛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马维钛业”)持有的新金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金公司”)51%股权
进行置换。同时,马维钛业承接上市公司应付济南兴瑞的 3,757.72 万元债务,本
次交易无现金对价。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上述交易事
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独
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如下:
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新金国际有限公司 51%的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
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涉及境外投资相关手续,将在相关内部
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办理完成)。
的情形;同时,新金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
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
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玉明 张伯华 姚朗宣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