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丰能源: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3-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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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价值创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商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
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保值、
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公司对外投资过程中进
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对外投资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和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
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向其他企业(含公司子公司)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他人共同设立
企业、对其他企业增资等权益性投资;
  (二)委托理财,包括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
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
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
  (三)其他投资。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
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
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或经营管理层应分别根据《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及其他公司制
度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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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
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重大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    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是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投资管理中心是其他
对外投资业务开拓部门,负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进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整
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价值评估、评议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公司财务运营管理中心与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和资
金管理,负责协同投资管理中心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
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
会议事规则》,本制度第三章和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中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规
定。
     第十一条    总经理或经营管理层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董事会的授权。董事
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的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具有价值创造力的清洁能源服务商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
由总经理或经营管理层决定。
  (二)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仅达到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二)款第 4 项或
者第 6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
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对于达到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
司股权,公司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
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
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披
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
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对于未达到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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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据章程或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公司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也应当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第十二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交易,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
条件确定金额的,应当以可能支付或收取的最高金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
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分期实施对外投资交易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金额为
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交易,在期限届满后与原交易对方续签协议、展期交易
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及管理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经过项目调研、可行性分析、项目决策、项
目执行等阶段。
  第二十条    投资管理中心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
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报送总经理或经营管理层。由总经理或经营管理层召集公
司各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在董事会对总经理或经营管理层的授权
范围内由总经理或经营管理层作出决策;超出总经理权限的,提交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风险管理中心、财务运营管理中心、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
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二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终止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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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三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调整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
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和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
相同。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运营管理中心对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国
家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应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运营管理中心应定期获取被投资单位的财务信息资
料,密切关注其财务状况的变化。对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应进行业
务指导。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应对被投资单位或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审
计。对于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完整的整改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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