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2 年年度内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资金的情况。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持股比例为 33%的参股公司
兴义黄泥河发电有限责任提供担保。
万元,其中为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的金额为 599.76 万元,为兴义
黄泥河发电有限责任担保的金额为 2970 万元,上述两项担保金额占 2022 年 12
月 31 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比例为 2.89%。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对外担保情况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
独立董事:
方自维 王 楠 夏洪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