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的意见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方式购买山东海科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持有的东营市赫
邦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公司聘请的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天华”)对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的全部股东权益进行了评估(以
下简称“本次评估”),并出具了“中天华资评报字[2023]第10247号”《山东华
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及东营市赫邦化工有
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根据《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认真审阅了本次评估的相关资料后,就本次重组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
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如
下:
中天华作为标的资产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除正常的
业务往来关系外,该机构及经办人员与公司及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及所涉各方均
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本
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中天华为本次重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
规与规定进行、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
假设前提合理。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重组提供
价值参考依据。中天华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对标的资产价
值进行了评估,并且最终选择了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于评估方法选用的相关规定。本次评估机构所选的
评估方法符合评估目的的要求,与评估目的相关。
本次评估的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
评估结论合理、评估价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次重组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具有独立性;
本次重组相关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选用恰当,符合评估目的的要
求;本次评估的评估结果客观、公正,评估定价公允。本次重组以评估机构出具
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
格,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
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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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新华 魏学军 陶冶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