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亚迪: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3年3月)

证券之星 2023-03-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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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
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业务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下
属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
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
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一种金融合约,是指从原生资产
派生出来的外汇交易工具,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业务品种
具体包括:远期业务、掉期(互换)业务、期权业务等及以上业务的组合。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因其资产、负债等价值变化产生的风险
而达成与上述资产、负债等基本吻合的衍生品交易的活动。用于套期保值的外汇
衍生品与管理的外汇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外汇衍生
品与外汇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
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从事超出经营实际需要的复杂
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内外相关金融监管机构
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
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与外币交易有关的收付
款计划,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交易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
付款计划金额,交割期间需与计划的收付款时间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
款或存款的兑付期限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且严格按照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
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审批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
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财务总监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
管理,包括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并定期向审核委员会、董事会报告外汇衍
生品交易业务开展情况。财务处应对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出具年
度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
  (一)业务需求部门(采购及销售相关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基础
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向财务处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
景资料;并根据外币销售采购情况和外币应收应付款项计划,测算外汇敞口并提
出相关需求申请。如外汇敞口是因收付汇衍生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而产生,则
由财务处直接提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申请。
  (二)财务处: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
务的操作、包括计划制定、资金安排及日常管理。
  (三)审计监察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对外汇衍生
品交易相关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及董事会审核委员报告。
  (四)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协助履
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操作流程:
  (一)业务需求部门(采购及销售相关部门)将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
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提供给财务处,财务处评估后提出建议的套期保值方案供
业务需求部门参考。业务需求部门确定方案后提交业务申请单至财务处,并由财
务处形成具体方案。
  (二)财务总监负责对财务处提出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进行审核,并
根据外汇衍生品交易金额分级审批等级报告总裁进行审核。(三)财务处相关部
门负责人根据审核后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进行具体操作并向财务总监汇
报相关进度。
  (四)财务处应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登记并进行台账管理,跟踪
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
化情况,并联合业务需求部门向财务总监和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
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本期衍生品交易综合损益情况等内容的
风险分析报告。
  (五)财务处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跟踪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情况,并定期报送董事会办公室,支撑信
息披露相关工作。
  (六)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衍生品投
资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执行。
  (七)审计监察部门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日常管理情
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信息保密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董
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审核委员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及业务信息接触人员须
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
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经
办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处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额度内进行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并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时间,及
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
重大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汇率剧烈波动,重大操作失误,外汇衍生品的公允
价值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与对应的风险资产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已确认损益及
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财务处相关部门负责人应
立即向财务总监进行汇报,提交分析报告和拟定解决方案,财务总监应立即决策,
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十九条 财务处应当针对各类衍生品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
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二十条 当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财务总监应
立即将相关情况告知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
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当公司已交易外汇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
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
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
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处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
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和修订。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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