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
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及
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
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具体资金往来情况请参见《公司
(二)经审慎查验,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贯
彻落实《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的规定,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
(三)截至2022年12月31日,除以下情形之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
保余额5,200万元。
前述担保已按照《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经过公司有
权机构的批准且履行了信息披露的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
二、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一)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并考虑了公司未
来发展,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事项前充分听取了独立董事的意见,
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该预案。
三、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
控制监管要求,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有效执行,
符合公司现阶段生产经营管理和投资发展的实际需要,保证了公司各项业
务、各个环节的规范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董事会出具的《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
四、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及聘任2023年度财务报
表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确认及独立意见
(一)我们事前审阅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及聘任
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经核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信永中和)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相关从业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
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审计
工作,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我们对信永中和的基本情况、执业资质相关证明文件、业务规模、
人员信息、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
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信永中和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
需求,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五、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及聘任公司2023年度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确认及独立意见
(一)我们事前审阅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及聘任
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经核查,信永中和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相关从业资格,
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
好地完成了审计工作,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的
实际情况。我们对信永中和的基本情况、执业资质相关证明文件、业务规
模、人员信息、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
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信永中和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
工作需求,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六、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的独立
的意见
公司拟定的非独立董事及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充分考
虑了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非独立董事及非董事高管人员2022年度的薪酬进行了审议。
我们认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非董事高管人员2022年度薪酬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七、关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为部分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其生产经营的需要,
有利于提高其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且公司采取了有效的风险防范措
施,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
法利益的情况。
(二)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上
述担保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规、合法。我们同意《关于公
司对部分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
司对部分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八、对《关于公司对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一)公司为合营公司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鞍山冀
东)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其生产经营的需要,股东双方按照持股比例对鞍山
冀东提供担保,公司在对鞍山冀东提供担保、签订借款合同时,由鞍山冀
东提供反担保,且鞍山冀东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二)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上
述担保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规、合法。我们同意该议案。
九、对《关于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我们审阅了《关于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的报告》,审查了
《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了解了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隅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我们认为,金隅财务公司能严格
按照银保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营,各项监管指标均
符合该办法规定要求,金隅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
金隅财务公司之间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可控。我们同意该议案。
十、关于公司与金隅财务公司金融业务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一)经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公司与金隅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三年。
回性难以保障等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且不存在《关于北京金隅财
务有限公司风险处置的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公司就2023年与金隅财务
公司的金融业务进行预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
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与金隅财务公司金融业务的关联交易预计金额是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做出的,预计范围合理,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约交
易成本和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十一、对《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与已披露的信息一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亦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孔祥忠
独立董事:姚 颐
独立董事:吴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