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
团”)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第九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作出如下审核意见:
一、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全
文及摘要)
》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
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
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
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公司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主要经营情况;在
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
的行为。因此,我们保证 2022 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和自身的实际情况,
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对各项公司风
险起到了良好的防范和管控作用,保障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运营及
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
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社会责任
报告》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社会责任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反映
了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实际情况,围绕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在规
范治理,环保守护,保障员工、股东、客户各方需求,服务国家战
略,培育产业价值及社会公益方面,积极履行了企业的义务和责任,
为社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四、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的意见
公司拟以实施 2022 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
库存股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
税)。如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
间,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等事项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
维持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不变,相应调整现金派发总金额。2022 年度
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在充分考虑公司后
续发展及资金需求等因素情况下制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符合公司经营现状和发展战略,有
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审议程序合法
合规。
五、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度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意见
公司本期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合计 11,493.52 万元,减少本期
合并利润表利润总额金额为 11,493.52 万元,减少本期合并净利润
监事会认为: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符合本公
司的实际情况,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
未发现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六、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 2023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意见
公司预计 2023 年度开展日常关联交易合计 10.50 亿元。
监事会认为:
公司对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合理的预计,
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交易价格根据市场化原则确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日常关联交易不
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
七、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意见
鉴于首次授予的 4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同
时公司 2022 年度业绩未满足《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相关业
绩考核条件,公司拟对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
计 13,944,250 股予以回购注销。
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广西梧州中
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修订稿)等规定,鉴于激
励计划中有 4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
励对象资格,同时公司 2022 年度业绩未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相关
业绩考核条件,监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3,944,250 股。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
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的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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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亮 韦毅兰 李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