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华新能: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3年3月)

证券之星 2023-03-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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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
的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
投资活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收购、出售、置换其他公司股权;
  (三)增加、减少对外权益性投资;
  (四)股票投资、债券投资;
  (五)委托理财;
  (六)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
  (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八)持有至到期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
良好经济效益;
  (三)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
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裁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
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或授权。董事长可根据业务经营需要授权总裁或其他主体
行使其审批权限内的职权。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班子为对外投资事项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
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
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对外投资事项作出修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对外投资项目的
审批流程提供意见或建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
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对外投资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
审批程序。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
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二、十三、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及时披露: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应及时披露: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长
审批: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于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宜,未达到提交董事长审批权限的,应经总裁审
批后实施。总裁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集总裁办公会议对相关对外投资事项进行
讨论。
  第十五条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无论参与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披
露,并以公司承担的最大损失金额,参照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构成关联
交易的还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最大损失金额应当以公司因本次投资可能
损失的投资总额、股份权益或承担其他责任可能导致的损失金额的较高者为准。
  本制度所称“专业投资机构”是指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
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专业从事投资业
务活动的机构。本制度所称“共同投资”是指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并购
基金或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
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认购专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与上述
投资基金进行后续资产交易等。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与专业投资
机构共同投资,但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
者市场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的除外。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部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报送总裁。由总裁召集公司各相关部门
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在总裁审批权限范围内由总裁决定是否立项;超出总
裁权限的,提交董事长审批或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十八条 公司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
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十九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经营管理班子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设开
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
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二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审计部、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
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
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
(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
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二十五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
(如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
要作用。
  第二十六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
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
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应注意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
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每年应
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
受公司的检查。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七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八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战略或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公司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
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权限相同。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
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
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对每一投资项目,项目小组、项目负责人或公司委派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将所有原始资料及应提供的资料(财务报告、
重大事项决议等)整理交财务部归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可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
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
不受损害。
  第三十四条 公司必须加强对投资行为的全面管理,各投资企业的重大资产
处置、对外担保等行为应得到有效控制,保证投资资产安全与合理收益。如因管
理不善造成重大投资损失的,将追究主管领导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财务部对各投资行为进行必要的事前、事中及事
后审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结果,及时发现问题,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总
裁或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
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
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分、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报送公司。
  分、子公司对于根据本制度应提交公司批准、审议、决策的对外投资事项应
及时履行报告义务,严格遵守本制度及《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
应当及时报告,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四十条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信息报告
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一)拟参与设立或认购份额的投资基金募集完毕或募集失败;
  (二)投资基金完成备案登记(如涉及);
  (三)投资基金进行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或资产收购事项;
  (四)投资基金发生重大变更事项或投资运作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可能会对
公司造成较大影响。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五条 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原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二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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