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华新能: 重大经营决策程序规则(2023年3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3-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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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决策程序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
营决策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公
司”)发生的本规则所述投资、对外担保、购买、出售资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首
先根据下属公司章程或其他制度的规定,由下属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包括但不限
于: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和总裁)进行审议;下属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
过后,再根据本规则的规定,由公司内部有权机构进行审议。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
负责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决策,总裁负责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总裁应于每年一月份拟定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报董事会审核批
准。董事会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条 公司发生如下交易行为,应经总裁办公会议充分讨论通过后,报董
事长批准实施;如超过董事长权限,应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如超过董
事会权限,应报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虽进行前述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本规则第五条所列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长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本规则第五条所列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本规则第五条所列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本规则第五条所列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未达到董事长批准标准的,由总裁审批决定。总裁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集总裁
办公会议对相关交易事项进行讨论。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批准权限:(一)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后及时对外披露。(二)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是否超过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数据孰高为准);
额超过5,000万元;
  (三)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款第5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第1项至第4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五)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
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述主
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相
应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批准权限:
  (一)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
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
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三条 购买原辅材料、燃料、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资产的合同,由总裁决定签署,但总裁在签署单项合同标的金额在500万元
以上和年度框架合同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合同之前应报经董事长批准。
  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者接受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二)涉及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三)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公司签署本条第二款所列的重大合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10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亿元的,还应当履行
以下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分析判断;
  (二)公司应当聘请律师核查交易对方基本情况的真实性、交易对方是否具
备签署及履行合同等的相关资质,以及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
有效性,公司以公开招投标方式承接重大合同的情况除外;
  (三)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和交
易对方的履约能力出具专项意见。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交易对方签署的日常经营合同,经累计计算达
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并以列表的方式汇总披露每一份合同的签署时间、
交易对方名称、合同金额、合同标的等。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对外举债
  (一)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由总裁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决定实施,但在签署单
项流动资金贷款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合同之前应报经董事长批准。
  (二)公司非流动资金贷款,单项金额未达到上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连续12
个月累计额未达到上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由董事长决定;单项金额未达到上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连续12个月累计额未达到上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由董
事会决定;单项金额超过上期经审计净资产10%,连续12个月累计额超过上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30%,经董事会审核后报股东大会决定。
  (三)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授信额度,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五条 框架协议
  公司与相关方签署仅达成初步意向、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或者法律约束力较低
的框架性协议等合同,应经董事长审批,就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框架性协
议等相关内容,充分提示不确定性风险,签署正式合同后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根据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执
行。
  第十七条 参加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会议的决策人应当对会议决议承担责任,
会议决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
议的决策人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参与人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则中凡未加特别说明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原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程序规则》自动失
效。
                       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二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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