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华新能: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3年3月)

证券之星 2023-03-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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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
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
押及质押。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在建立和实施担保内部控制中,应当强化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
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如下目标:
  (一)确保担保业务规范,防范和控制或有负债风险;
  (二)保证担保业务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满足信息披露的需要;
  (三)符合国家有关担保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规定;
  (四)主债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
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或其他内部审议
程序审议之前,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
或其他内部审议程序做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公司证券事务部履行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
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
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
风险控制措施的,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
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
债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
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表决通过,在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十条第二款第(一)
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
外。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
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述
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
相应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
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
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
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
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四条 公司必要时应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
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拟提供担保业务前,应当由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实地调
查,了解其资产经营和资质信誉状况,并提出初步意见,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审
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
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
和所处行业前景,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的情形;
  (四)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
括:
  (一)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
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二)证券事务部(以下简称“证券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
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
前10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
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十八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
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的前一年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财务报表;
  (三)被担保人的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被担保人的房地产、固定资产及其他享有财产所有权的有效管理证件;
  (五)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六)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被担保
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进行风险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
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证券部。
  第二十条 证券部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
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
(含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若某对外担保事项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
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大会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
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
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六条 证券部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
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监管与持续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公司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
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
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通过的异常担保
合同,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资
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
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等进行跟踪监督,以便积极持续风险控制,被担保人在担保期
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财
务部应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资金使用与回笼状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如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及时向公司汇报,并提出建议;
  (四)如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之嫌疑,立即向公司汇报,并协
同公司法律顾问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五)提前两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债务清偿及后续工作。
  如发现被担保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
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
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
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三十一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
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
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偿债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
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财务
部与公司法律顾问应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
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
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
证责任的,公司应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之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责任人必须及时、积极地向
被担保人追偿。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
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及其他高管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
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 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造成
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
报批评、罚款、免除其职务等处分并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照有关法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和登记使用
情况,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
用登记。公司印章保管人员应按照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印章,拒绝违反
制度使用印章的要求;公司印章保管或者使用出现异常的,公司印章保管人员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原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二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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