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3-051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年12月30日召开
公司八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八届十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
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OA系统等进行了为期10日的公示,
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
及核查方式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
露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并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
象提出的异议。
(二)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身份证件、激励对
象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
务等情况进行了核查。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
办理》《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
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
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均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的在职员工。
前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基本情况属实,不
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